为明确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规范游艇专家委工作行为,促进游艇专家委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是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发起、成立的专家咨询机构,中文简称为游艇专家委,英文为:National Conducting Committee of yacht Experts,英文简称为NCCYE。
第二条 游艇专家委由相关政府部门及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 游艇专家委的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挥决策咨询作用,促进我国游艇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我国游艇产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游艇专家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各成员单位委派,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聘任,每届任期3-5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游艇专家委秘书处设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 ,秘书长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秘书长兼任。
第六条 游艇专家委秘书处由秘书长及聘用的专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游艇专家委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提出全国性、地区性游艇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研究、提出全国性、地区性游艇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建议,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条 搜集、整理国内外游艇产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定期出版《中国游艇业动态》;
第十条 开展游艇产业学术交流活动,支持游艇产业重大活动;对游艇产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热点问题、突发事件,提出协调、解决意见、建议,供政府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一条 促进游艇产业技术进步,参与游艇行业国内、国际技术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十二条 对游艇码头、游艇俱乐部、游艇制造业等投资项目的战略必要性、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及游艇业界委托的有关事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游艇专家委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秘书处会议,研究委员会工作或专项工作。
第十四条 游艇专家委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全年工作,确定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可同时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其他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完成会议相关内容及相关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游艇专家委开会讨论有关问题,会议结果可以协商一致通过,有不同意见时则采用投票方式决定,获多数票数的议案即为通过。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游艇专家委成员单位及个人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全体委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游艇专家委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接受秘书处提交的各类报告、建议及信息。
2、安排、委托游艇专家委秘书处开展研究、咨询工作及组织相关活动。
3、监督游艇专家委秘书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在参与决策、咨询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5、如工作变动,经派出单位同意,有退出游艇专家委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全体委员承担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游艇专家委工作条例,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积极支持和参加游艇专家委的各项活动。
3、向游艇专家委秘书处反馈领导批示、部门及个人意见和建议,提供部门相关工作、政策动态及信息
4、维护游艇专家委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接受成员单位或社会自愿资助。
2、其他合法收入。
3、不以游艇专家委和成员单位名义向社会强拉赞助。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1、经费使用范围为游艇专家委各项人员、办公、出版、活动开支。
2、财务收支由秘书处指定专业财务人员负责,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经费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并接受主任委员监督管理。
第七章 酬劳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位专家在参与具体项目调研、咨询、论证、评议、评估并写出个人意见和建议的劳动中,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意见和建议的深度和劳动时间等因素,个人可依法得到专家咨询费 。
第二十二条 游艇专家委可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专家群体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游艇专家委秘书处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邮轮游艇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1月20日全国游艇发展专家指导委员会成立之日起实施。